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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系事件的確定判決
更新時間:2011-7-25 7:15:00 瀏覽人次:12659 |
親子關系事件的確定判決
親子關系事件的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亦發生效力C{民事訴訟法》第596條準用同法第582條)。調解程序若作為判決的前置或代用程序,必須解釋何以當事人之合意會發生對第三人之效力?若承認確定調解具有對世效,又如何保護未參與調解程序的第三人?1991年度秘臺廳 C一)字第 一三九二號函于其理由中即表示:雖然調解委員會有關民事之調解書,既經法院核定,自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除該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經當事人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確定者外,戶政機關似難否認其效力。但是判決為法院對于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上尚非完全相同,是有關否認子女之訴確定判決所生對第三人之效力,似無由當事人以調解之方式代之。從而當事人調解之合意并不能代替法院裁判上的意思表示,縱使當事人達成合意,亦不能拘束參加調解以外的第三人。是故該函釋即獲得以下之結論上開調解書既抵由申請人與相對人調解成立,自僅調解當事人受其拘束而已,其協議之效力似不及于他人。
親子關系事件的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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