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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實務在處理親子關系事件上
更新時間:2011-7-19 7:15:00 瀏覽人次:12475 |
日本實務在處理親子關系事件上
日本實務在處理親子關系事件上,一方面提高證明程度,甚至要求必須依科學性鑒定結果始得認定親子血緣,其著眼點在于避免調查間接事實,使家庭及個人的隱私不因程序運作在法庭上被元情的挖掘;另一方面,又重視當事人的自由意愿,強調以柔性及彈性的方式維持家庭和平及子女的福祉。,因此單從個案歸納實務見解,恐怕難以一窺全貌。
然而單純從日本實務采取不得強制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的見解,容易使不負舉證責任之一造當事人心存僥幸而拒絕進行鑒定,法官僅能以自由心證判斷要件事實的存否。與現在DNA鑒定的高度準確性相較,法院必須以證據價值低的證據方法依自由心證基于經驗法則為事實上的推定。借助模糊的心證來判斷父子關系的存否,難謂適切。所以該國學者批評實務逃避至自由心證的做法,似乎只能以解釋論的界限(~日本人事訴訟法》第10條明文排除間接強制的適用)為借口①。
春日偉知郎教授主張人事訴訟上得援引證明妨害及事實解明義務的理論,作為強制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的手段。因為人事訴訟雖然不適用辯論主義(日本人事訴訟法明文排除),但證明妨害法理與事實解明義務的理論,實屬于民事訴訟與人事訴訟上共通的法理,特別是事實解明義務,透過訴訟上發現真實的理念,以限制辯論主義使他造協力舉證,恰與基于高度發現真實的要求而限制辯論主義的人事訴訟的特殊性具有共同的意旨。再者,自由心證說雖然基于發現實體真實的要求,否定以證明妨害理論擬制要件事實的成立,但卻使間接強制無從發動,在毫無強制力的情況下,要求法官在欠缺科學性證據的情況下,依據自由心證推認親子關系的存否,反而阻礙了實體真實的發現。
日本實務在處理親子關系事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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