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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間接強制說的解釋
更新時間:2011-7-18 7:15:00 瀏覽人次:12454 |
對于間接強制說的解釋
親子關系訴訟上所需要之證據資料,雖不采取辯論主義,但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仍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造當事人承擔該不利益(客觀的舉證責任)。是故,負有舉證責任之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是項不利益,必須主動搜集并提出證據。但證據若存在他造或第三人,致使其元法或難于搜集提出證據,而受不利益之判決,雙方當事人地位實質上難謂公平。因此,臺灣地區設有文書提出({民事訴訟法》第342條以下)之規定,并對于勘驗物之提出或忍受勘驗,準用文書提出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67條)②。
惟民事訴訟程序中辯論主義的規定,是否得于人事訴訟中加以一體援用,在學者及實務間則有不同的看法。日本實務一方面提高親子關系事件的證明程度,一方面卻采取不得強制當事人進行鑒定的看法。欲探討其基本立場,須從法院對實體法的解釋及程序運作全面加以觀察。日本實務在處理親子關系事件上,特別重視當事雙方感情的回復及重建,著重運用調解及外圍科學,要求裁判的展望性及妥當性。是故,就親子關系紛爭的解決難謂完全立于血緣主義、真實主義的立場。
對于間接強制說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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