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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解明義務
更新時間:2011-7-15 7:15:00 瀏覽人次:12501 |
事實解明義務
事實解明義務的理論系將表見證明、證明妨害、摸索性證明等法理進一步抽象化并一般化,作為回復當事人實質平等的手段。在不能期待舉證責任當事人為事實解明時,于一定要件下,承認對造負有事實解明的義務。再者,上述法理不僅適用于證據提出的場合,在訴訟前證據搜集及事實主張亦適用之②。
事實解明義務的適用,不限于因對造的妨害行為致難以為證據的搜集或提出的情況;只要是證據偏向對造存在,使負有舉證責任一方當事人的舉證在客觀上期待不能時,握有證據(或證據處于其支配范圍)的對造當事人應協力解明事實。
事實解明義務是從德國學說發展而來③,傳統的舉證責任理論的目的僅作為事實真偽不明時裁判的依據,但舉證責任透過辯論主義,巳成為規范當事人主張、舉證活動的行為規范。為了緩和或排除辯論主義在特定事件中所造成的不公平現象,法律不允許未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袖手旁觀,促使其亦須協力解明事實,對于不理會鑒定命令者得為不利的事實認定,在證據的搜集、利用不公平的場合,借著減輕證明責任作為確保武器對等的方法。
事實解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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