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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直接強制的批判
更新時間:2011-7-11 7:15:00 瀏覽人次:12385 |
對于直接強制的批判
直接強制在現行法的解釋論上毫元成立的空間,雖然采取直接強制的方式是解明親子血液關系的最善策,但本于受檢者身體的完整性及不可分性,采取直接強制的方式亦受到日本學者頗多的質疑。首先,人事訴訟以身份關系為訴訟對象,縱使強烈要求發現真實,但從個人隱私權、人格權保護的觀點,對于應忍受鑒定者產生顯著程度的侵害。再者,在刑事訴訟的領域上,即使對刑事被告嫌犯也須限于嚴格的要件下始得強制抽血(依《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39條強制檢查身體及同法第172條請求檢查身體檢查的規定,限于不能依間接強制的方式達其目的,法院始得基于上述規定進行直接強制)。鑒于人事訴訟上發現客觀真實的要求程度不如刑事訴訟來得強烈,權衡二者的規定,應認為直接強制對于相關之第三人或訴訟當事人均無適用的余地。
退一步而言,即使承認對當事人得直接強制(對第三人則不得進行直接強制)為血緣鑒定,其要件也有加以補充的必要。例如,除了上面提到的德國法上四個要件之外,應加上無損于子女最佳利益(英國法上概念)的要件,或以之得作為抗辯的主張。更者,對于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于訴訟上的處理也應進一步研究。
對于直接強制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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